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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建安区嘉恒工业装备有限公司、许昌华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河南亚之泰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顺利召开

发布时间:2021-02-04 来源: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

2021年2月2日上午,许昌市建安区嘉恒工业装备有限公司、许昌华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河南亚之泰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恒三公司)破产重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顺利召开。
结合现下疫情防控之需要,为避免参会人员大量聚集,本次大会采用网络及现场同步进展的方式召开了嘉恒三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我所于2020年11月4日被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指定为嘉恒三公司破产管理人后,成立了以杨志华主任为项目组负责人的五人破产管理人工作小组,划分职责,分工到人,负责本案的破产管理工作。

在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指导下,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之规定,勤勉尽责、忠实履职,积极完成了本阶段的各项工作。会上,建安区人民法院破产庭鲁庭长宣读受理裁定书、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并宣读了指定债权人许昌市建安区汉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债权人会议主席的决定书。我所作为管理人向债权人会议作了《管理人阶段性工作报告》、《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的报告》,就嘉恒三公司被裁定进入破产重整后管理人所做的具体工作及债权核查结果向法院、债权人做详细汇报。河南智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正衡中天华资产评估(河南)有限公司在大会上做完报告后,债权人会议主席也作了发言,并表态将代表广大债权人积极履行监督相关工作执行的职责。会议最后,在法院的主持下,管理人组织到场的债权人及参加网络会议的债权人对《关于成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组成及议事规则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根据《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之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除现场表决外,可以由管理人事先将相关决议事项告知债权人,采取通信、网络投票等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采取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的,管理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召开后的三日内,以信函、电子邮件、公告等方式将表决结果告知参与表决的债权人。现经管理人统计,参会人员43人,同意人数37票,反对4票,弃权2票,同意的债权人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99.98%。最终表决结果为:嘉恒三公司破产重整成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组成及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通过。

本次会议各项议程规范、有序进行,充分保障了债权人的程序性利益,增强了债权人对案件的理解与支持,为后期重整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会议的顺利召开,离不开建安区人民法院的正确领导和协助,这不仅是管理人团队三个多月来兢兢业业、尽职尽责所收获的一份结果,更是君志合人勤勉尽责这一工作作风所得到的又一次认可。在后续重整工作中,管理人将继续忠实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各项工作,最大限度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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