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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志合案例分享|我所任晓艳律师成功代理一起不起诉案件

发布时间:2025-04-14 来源: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

近日,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刑事专业部主任任晓艳律师代理的“李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由公安机关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任晓艳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当天前往检察院进行阅卷,经过律师阅卷后发现,该案件在事实认定、证据效力上存在争议点。任律师根据自己阅卷的情况认真撰写了《关于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法律意见书》,并积极主动的多次与该案件的承办检察官沟通,检察院也认真听取了律师提出的法律意见,并对律师提出的问题非常重视。该案件经过退回补充侦查、延期等程序,律师的法律意见被检察院成功采纳,最终,检察院以本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对李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充分彰显了任晓艳律师精湛的刑事辩护能力。

任律师提醒道:每一起刑事案件都关乎当事人的人生自由与名誉。李某被做出不起诉决定,不仅是法律程序的胜利,更是司法公正对个体命运的守护。她将继续以专业、敬畏之心,为每一位委托人筑牢权利防线。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注:血液酒精含量≥80mg/100ml即构成醉酒驾驶,本案中检测值为277.883mg/100ml,但律师成功质疑其证据关联性)

《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3〕15号)

第一条:明确醉酒驾驶的立案标准(≥80mg/100ml);

第六条:强调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的合法性审查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十二条:物证、书证的收集程序合法性要求;

第二百七十四条:补充侦查的适用条件。

证据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八十四条:对鉴定意见的审查重点(包括鉴定机构资质、检材来源等);

第九十五条: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定。

(律师可能质疑血液采样、送检流程是否符合技术规范)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四百零四条:存疑不起诉的具体适用情形;

第三百六十七条:补充侦查后仍证据不足的处理方式。

关联行政法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吊销驾驶证,并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因刑事程序终止,未进入行政处罚阶段)

0374-26937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