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在经济纠纷日趋复杂的现实背景下,债务人借助财产转移逃避债务的行为亦愈发隐蔽。债权人撤销权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所确立的一项重要法律机制,正逐步成为维护债权实现、遏制恶意逃债的关键工具。近期,本所组织开展了关于执行方面的论坛活动,本文结合我所代理的一起典型执行案例,对债权人撤销权在民事执行程序中的法律适用与实务要点展开分析,以期为同行提供参考。
一、典型案例回顾
本所律师代理某资产公司的一起强制执行案件时,发现一名被执行人将其名下房产以500元人民币的明显低价转让予其父亲。经核查,该转让行为已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在已穷尽常规执行措施仍无法实现债权的情况下,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成为挽回损失的唯一有效途径。诉讼中,尽管债务人与受让人主张实际交易价格为60万元并称款项已用于清偿其他债务,但因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法院最终判决撤销该《房屋转让合同》,涉案房产恢复登记至债务人名下。
二、债权人撤销权行使中的核心争议与法律难点
前述案例集中反映了债权人在实际行使撤销权过程中可能面临的若干核心争议问题与法律适用难点,结合《民法典》相关规定及司法实践,具体可归纳为以下四项:
(一)除斥期间的严格限制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债权人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权利,且自相关行为发生之日起超过五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这一期限规定对债权人的及时响应能力提出了较高要求。
(二)“明显不合理低价”的认定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以备案合同载明的交易价格作为初步依据。债务人若主张存在真实交易价格,则须承担较重的举证责任,需提供诸如书面补充协议、时间与金额能够相互印证的支付凭证等关键证据,否则难以推翻备案价格的公示效力。
(三)受让人“明知或应知”的推定规则
在判断受让人是否“明知或应知”转让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时,法院可基于特定情境作出推定。本案中,父女间的亲属关系及债务人涉诉的背景,成为法院认定受让人“应当知情”的重要依据。可见,在关联主体之间的交易中,对于“恶意”的推定标准往往更为宽松。
(四)“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认定要件
撤销权成立的关键还在于证明财产处分行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即便该行为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前或诉讼、执行程序启动之前,只要导致债务人责任财产实质性减少、偿债能力受到削弱,且与债权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符合撤销的法定条件。
二、执行程序中行使债权人撤销权的实务要点
基于前述案例分析与法律适用难点解读,在民事执行程序中有效运用债权人撤销权,需重点把握以下实务操作要点,以提高权利行使的成功率:
(一)及时捕捉财产异常变动线索并固定证据
律师应敏锐捕捉债务人在涉诉前后、乃至执行程序启动前的财产异常变动,尤其警惕其与亲属、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低价或无偿转让行为。一旦发现线索,须迅速开展证据固定与法律论证。
(二)构建“明显不合理低价”的完整证据链
在证明“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时,应以不动产登记、市场监管等行政备案信息为主要依据,辅以评估报告、同期市场同类交易价格等材料,形成能够证明转让价格低于市场价70%以上的证据链。对于债务人提出的所谓“真实交易价”,应重点质疑其支付时间、资金流向与税务申报等方面的逻辑矛盾与证据缺失。
(三)善用“恶意推定”规则转移举证责任
在关联交易中,积极举证受让人对债务人的财产状况、涉诉情形及负债情况知情,从而将举证责任适当转移至交易双方。
(四)清晰论证财产处分行为与债权受损的因果关系
论证“影响债权实现”时,须清晰阐释财产转移与债务人偿债能力减弱之间的因果关系,即便债务人名下尚存其他财产,只要其整体偿债基础因该行为受实质性削弱,即已达到撤销权行权标准。
(五)重视胜诉后的权利保障与财产保全
胜诉后,债权人还可依法主张因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财产保全费等必要费用,但须提供相应合同、票据及支付凭证。与此同时,为防争议财产再次被转移,应在提起诉讼时或诉中及时申请法院对相关财产采取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
综上所述,债权人撤销权是民事执行程序中阻遏逃债、维护债权实现的重要法律武器。执行律师须精准把握其法律构成与司法裁判标准,以专业能力识别财产异常流动迹象,迅速响应、充分举证,方能有效激活这一制度功能,切实维护司法权威与当事人合法权益。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将以专业与效率,做您最坚实的法律后盾。
作者:卢佳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