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问作为刑事诉讼开庭程序的重要一环,正确、高效的发问对辩护人辩护以及法庭事实查明具有关键作用,为何发问、如何发问,这是每个辩护律师在开庭前应当思考并做好的必备功课,文章结合实践经验,就刑事案件开庭过程中向被告人发问的技巧进行探讨。
一、向被告人发问的目的——“证明”
刑事案件法庭发问不是“盲目求证”,而是“还原事实”。通过有效发问,还原案件真相,证明辩护人辩护观点的正确性,将“已知”证明给法庭。
二、如何向被告人进行发问
(一)发问前对准备发问问题证明目的进行总结
庭审环节发问是为了证明案件相关的客观事实,这就要求辩护人所提出的提问要有针对性,要让让合议庭、公诉人知道辩护人提出这些问题的证明目的。特别是针对一些较为复杂的事实,通常要设计一系列的问题进行连续性发问,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在发问前对接下来需要发问的问题所证明的内容,进行整体性总结后再进行发问,比如在某涉嫌贪污案的开庭发问环节,可以结合犯罪构成要件对问题进行先行总结,如:
“被告人xxx,辩护人现在就你的职务身份情况对你进行发问。1、······2、······”
“被告人xxx,辩护人现在就本案主观犯罪故意方面问你几个问题。1、······2、······”
“被告人,就本案被指控的犯罪数额,辩护人问你几个问题。1、······2、······”
这样发问,既能够让被告人回答相关问题时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同时也能够让合议庭、公诉人知道辩护人发问的目的、要证明的内容,提高庭审效率,防止庭审参与人员“迷失”在辩护人冗杂的发问过程,而失去对被告人回答内容的关注。
(二)回答是已知内容而不是未知内容
刑事庭审中针对被告人的发问不是对未知内容的求证,而是对已知有利事实、情节的还原。辩护人对自己被告人的所有发问应当建立在对回答结果充分确定的基础之上,对未知内容谨慎或不予发问,特别是在一些被告人基于各种原因已经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有自首、坦白情节等情况下,辩护人在对被告人的回答没有准确把握的情况下进行发问,可能会造成被告人的过度辩解,进一步导致公诉人当庭否认被告人认罪态度或者影响合议庭对被告人自首、坦白等情节的认定,导致辩护权的非适当干涉造成当事人陷入不利境地。所以,在开庭发问时,一定要尽可能保证每个问题都能得到被告人确定的回复,对没有把握的问题,非必要情况不进行发问。
(三)避免开放性回答
如前所述,法庭发问是对已知内容的庭上呈现,为了避免被告人回答过多,超出发问目的范畴,保证发问过程中的结果可控,在实践过程中发问问题的设计应当以限制性回答为原则,开放性回答为例外(这种例外必须建立在辩护人能够充分预测把握被告人回答内容)。限制性回答的主要特征在于回答内容的可选范围较小。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某被指控涉嫌盗窃的案件中,如果想要证明被告人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直接发问:“你为什么拿走xx物品?”可能会导致被告人长篇大论的开放性解释,且被告人可能基于逻辑能力以及心理压力无法自圆其说,导致结果答非所问或者对被告人不利,法庭对被告人产生“狡辩”的不利认定倾向。这种情况下可以将问题拆分,通过限制性的连续问答,达到证明目的,比如:
1.“你是否将xx物品拿走?”
2.“什么时间在哪里拿走的?”
3.“现场是否有其他人?”
4.“你是否在现场等待失主?”
5.“之后你去了哪里?”
6.“该物品是否被你随身携带?”
7.“你是否处置了该物品?”
······
这样的连续、简短、封闭的发问,既能避免发问中被告人回答失控,又能够清晰地将证明目的呈现给法庭。
(四)回答要实话实说而不是编造事实——让法庭相信
对被告人发问发生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之后,是控辩双方将案件事实进一步呈现给法庭的关键环节。被告人在回答辩护人问题的过程中,实际上是变相地在进行无罪、轻罪、罪轻的自我辩解。被告人不合逻辑、与在案证据(尤其是客观证据)严重相互矛盾的回答,极易造成法庭对被告人的回答可信度降低,影响事实认定。这就要求辩护人在设计、发问问题时,应当确定被告人的回答符合逻辑与客观情况,甚至能够通过符合逻辑的发问与回答,证明在案不利证据的不合逻辑性,击穿其证据能力与证明力。如在某单位职工被指控诈骗该单位财产案件中,该单位负责签字付款审批的领导声称,对于该职工利用虚假凭证申请付款并不知情,但实际情况是该领导明确认可该职工利用上述凭证支付款项,当在案并无直接证据能够证明。辩护人在研究案件证据材料后发现案涉凭证明显与客观事实不符,于是现场发问:
1.被告人,本案工程什么时间竣工的?(被:2018年10月)
2.也就是说,2018年10月之后,项目工地不可能存在任何物料、劳务现场验收了对么?(被:是的)
3.你单位领导xx对此是否知情?(被:肯定知道,当时单位还组织集体前往该处团建)
4.被告人,辩护人发现本案证据显示,你用于申请付款的验收单据大量发生在2019年4月至10月,对么?(被:对)
5.根据在案证据显示,本案你的验收单据等付款凭证需要有该xx领导签字,对吗?(被:对,他最终审核付款)
6.也就是说,xx领导在明知案涉工地已经竣工情况下,仍然给你提供的与客观情况不可能相符的凭证签字付款,对吗?(被:是的)
结合在案证据材料,通过对被告人进行客观事实的发问,以及被告人与客观证据相互印证的回答,达到证明该单位领导明知采购、验收凭证虚假仍然同意签字付款的情况,击穿该领导证言中所称对凭证造假根本不知情的虚假陈述。
(五)杜绝、反对诱导性发问
1.诱导性发问的类型
常见的诱导性发问包括倾向性发问以及与预设性发问。
倾向性发问表现为出发问人对回答人的回答有明确的倾向性、指向性。比如在证明被告人没有犯罪故意时,诱导性发问可能表现为:“xxx难道你想杀了被害人吗?”“xxx你如果知道这些钱是诈骗所得的脏款,还会取吗?”这些问题中往往包含着对被告人回答方向的倾向性提示,被告人在回答问题时,必然不会按照对其不利的方向去回答。
预设性发问表现为发问人将想要的答案包含在回答人的回答之内,既将B事实融入发问的A问题,在被告人回答时既得到A答案,也得到回答人对B事实的认可。比如某偷越国边境案件中,公诉人发问:“xxx,你2025年2月4日跟谁一起坐面包车去泰国?”被告人在回答随同人员的同时,就已经认可了自己2025年2月4日乘坐交通工具去泰国的情况。再比如在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中,公诉人发问:“xxx,这些诈骗犯罪所得,你取出来了多少?”被告人在回答金额的时候,实际上也承认了主观对款项性质是犯罪所得知情,陷入不利境地。
2.辩护人如何避免诱导性发问
诱导性发问实际是将对问题的回答权由回答人转移到发问人手中,会严重干扰法庭通过发问环节对案件事实的查明情况。在实践过程中对于上述类型发问,法庭有权打断制止,辩护人、公诉人均有权对对方提出的诱导性发问提出抗议。公诉人频繁的诱导性发问以及对辩护人发问的打断,会严重干扰辩护律师的发问逻辑连续性以及合议庭对律师辩护意见、被告人辩解的认可、信任度。在开庭发问环节,应当尽可能不使用诱导性发问,并在发现公诉人(甚至是法庭)存在诱导性发问,提出抗议。
对于倾向性发问,通过在发问过程中减少使用反问性、假设性语气词语,尽可能避免发生。
对于预设性发问,可以将问题拆分为多个事实,连续、分别对被告人进行发问,避免产生诱导倾向。比如上述问题:“xxx,你2025年2月4日跟谁一起坐面包车去泰国?”就可以进行拆分:
(1)“xxx,你2025年2月4日去了哪里?”(被:泰国)
(2)“怎么去的?”(被:坐面包车)
(3)“同行人员都有谁?”(被:xxx等)
3.当控方出现诱导性发问时需立即反对
如前所述,诱导性发问实际是将回答问题的主动权有回答者转移至提问者手中,在庭审过程中,控方的诱导性发问会导致不清楚发问目的的被告人因自己的回答陷入不利境地(无论此次回答是否被采信),也会严重干扰辩护律师接下来的发问以及辩护思路。这就要求在公诉人发问环节,辩护律师应当全神贯注地聆听、分析控方的发问内容以及发问目的,在发现存在诱导性发问的当时,应当立即制止被告人回答并向法庭提出反对,由审判长决定该问题被告人是否需要继续回答,并且辩护人在反对同时应当向法庭解释反对的原因,这也是给被告人进行解释说明、回答风险提醒的必要措施。
(六)存在认罪认罚、自首、坦白等情节的案件中,对于可能影响认罪态度的发问,结合证据材料进行
在部分被告人存在如实供述情节以及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同意认罪认罚的案件,辩护人如果进行无罪、轻罪、罪轻辩护并进行发问,被告人过度的辩解可能会影响其上述情节的成立,实践中更有因法庭发问时被告人的回答与指控事实不符、过度辩解,导致公诉人当庭撤回对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情节从宽处理意见。目前认罪认罚程序实质导致法院独立审判权的“移位”,公诉机关的认罪认罚具结书甚至能够直接左右被告人的最终定罪与量刑。“不合时宜”的发问必然会使得被告人陷入严重不利情况,这类案件中,若辩护人想进行无罪、轻罪等“颠覆性”辩护,发问过程一定要谨慎,甚至非必要不向被告人发问,必须进行发问的问题,要严格按照在案证据情况进行发问。如在某诈骗案件中,单位主管领导明明已经完全同意被告人的成本利润施工费用报价方案,但事后却在公安机关询问中声称被告人虚构了采购成本,骗取单位款项的行为。因被告人基于部分因素,已经同意认罪认罚、存在自首情节认定可能,故对该领导主观是否知情的的发问,就应当严格围绕在案证据进行:
1.被告人,根据你公司领导xxx证言显示,你曾经将成本利润测算材料向其进行汇报,并得到其认可,该证言是否属实?
2.被告人,根据本案xx书证证据材料显示,你进行采购,全程由该领导参与监督,该情况是否属实?
被告人在回答上述问题时,因有在案客观证据予以相互印证,并不会影响其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等情节的认定,控方也无法以此为理由对被告人进行提醒、打断,导致辩护人无法通过发问将案件实情展示给法庭。
(七)对已发问问题进行总结
发问后总结其实与发问前总结的目的具有重合性。在庭审过程中,冗长、多次的发问或导致法庭甚至被告人对回答内容的关注程度降低。在针对某一问题或者事实进行多个连续发问后,适当的总结会帮助法庭有效“消化”上述发问目的、回答内容。可见前述二 —(四)部分所举例子中问题6,实际是对前述五个问题所发问内容进行整理,通过被告人的回答,达到上述问题的证明目的,既是对多个问题的总结,也能够提高法庭对发问的关注程度。
(八)庭前对发问问题与被告人进行沟通
辩护律师在开庭前需要对自己的被告人进行必要的辅导,这种辅导既包括庭审程序性辅导也包括辩护策略辅导。刑事法庭发问环节发生于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之后,为随后辩护人的质证、法庭辩论的整个刑事开庭环节奠定基础,重要程度可见一斑,所以在开庭前对法庭发问内容、回答方式,需要有针对性的对被告人进行详细辅导,通过对案件基本事实的梳理、对法律规定、辩护思路的沟通,确定如何发问、如何回答,同时也要预判控方发问问题、发问方式,需要制定好应对措施,防止庭审失控。
(九)发问的其他注意事项
1.时间
应当注意的是,法庭发问可以贯穿开庭整个过程。无论是质证环节还是法庭辩论环节,只要发现有利情节需要通过发问进行核对核实,均可以向合议庭申请恢复法庭调查,要求进行发问。
2.发问高效、逻辑清楚、语言干练
相比于啰嗦、冗杂、主旨不清的发问,干练、高效富有逻辑的问题以及被告人简短、有力、直接的回答更能够激发法庭、公诉人、旁听人员对与问答的关注以及对于案件真相的还原。辩护是一门法律专业技术、也是一门语言艺术,简洁明了的语言表述才能激发有效的信息思想传递,从而在庭审发问中掌握主导权。
作者:段炎炎律师